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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86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8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唐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86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张文俊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安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