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宗霖与青岛特美织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霖,青岛特美织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保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宗霖,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帆,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锋,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特美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木村刚治,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宗霖与被执行人青岛特美织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经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同日向本院提交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273号财产保全申请函,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第273号财产保全申请函保全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