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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程艳与李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艳,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59号申请人程艳,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9号22栋3单元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71208002X委托代理人邹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君,申请人程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君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程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9号9栋3单元5层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君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程艳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9号9栋3单元5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69.0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