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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招永远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365号原告:招永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俊旦,该区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妮、李日飞,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招永远因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发出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传唤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核查,原告已收到开庭传票,在开庭前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开庭后亦未提交拒不到庭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招永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招永远负担。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钟 涛人民陪审员 王香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