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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案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