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案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