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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佳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桑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金红,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佳迅,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利学审 判 员  毛永铁人民陪审员  梁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