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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褚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东,褚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79号申请人李旭东,男,汉族,42岁。被申请人褚立东,男,汉族,2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859号判决书,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褚立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褚立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褚立东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金开源信用社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