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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弥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弥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弥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弥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弥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弥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