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弥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弥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弥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弥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弥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弥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