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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庆梅、帅绍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庆梅,帅绍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149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委托代理人张智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朱庆梅,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帅绍东,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庆梅、帅绍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