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十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相邻防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杨某某,农民。被告罗某某,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相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