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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十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相邻防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杨某某,农民。被告罗某某,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相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