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贾渤万与张庆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渤万,张庆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初字第2021号原告:贾渤万。被告:张庆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渤万与被告张庆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渤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贾渤万负担。审 判 员 石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