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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雷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22元,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宁AYQ2**号车的车户,但该车现无法找到。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