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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永轶与赤峰市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轶,赤峰市商务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88号原告刘永轶,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商务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赤峰市政府办公楼*座。法定代表人高玉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富开宇,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永轶诉被告赤峰市商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永轶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商务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永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轶撤回对被告赤峰市商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晓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