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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勇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李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1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305号。负责人江超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蒋彤,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李振。一审被告周惠新。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雄、代理审判员陈冬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2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为591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谭政审判员钟雄代理审判员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黄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