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861号上诉人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何茂林,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含卿,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因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与肖国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口头或书面申请延期审理,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自此,原劳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对生效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