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陈凤凤、汤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陈凤凤,汤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9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被执行人陈凤凤。被执行人汤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委托威海市华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凤凤、汤明明所有的位于荣成市黎明西区2号楼301室房产。2015年8月11日买受人张志强(身份证号码:××)以311253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黎明西区2号楼301室房产(证号:荣房权证城崖头字第××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志强所有。(该楼房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志强时起转移。)买受人张志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