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林林与丁钦学继承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林,丁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林,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西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宜城市。被执行人丁钦学,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徐林林与丁钦学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