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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月英与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郭月英。被执行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迎。申请执行人郭月英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月英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63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月英,执行费854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郭月英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同意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执字第0042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