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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76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家住毕节市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郑绪怀(已行政处罚)的租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绪怀。2.2014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郑绪亮(已行政处罚)的租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绪亮。3.2014年12月7日13时许,张怀(已行政处罚)欲找被告人丁某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郑绪怀知晓后委托张怀代其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晚18时许,张怀到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丁某的租房内找其购买毒品,被告人丁某即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怀。次日凌晨5时许,张怀、郑绪怀、郑绪亮在自己租房内吸食上述毒品时被抓获,现场查获吸食剩余的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丁某也在该租房内被抓获。案发后,上述毒品已经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三次贩毒行为,其均未实施。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郑绪怀(已行政处罚)的租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绪怀。2.2014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郑绪亮(已行政处罚)的租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郑绪亮。3.2014年12月7日13时许,张怀(已行政处罚)到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丁某的租房内找其购买毒品,被告人丁某即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怀。次日凌晨5时许,张怀、郑绪怀、郑绪亮在自己租房内吸食上述毒品时被抓获,现场查获吸食剩余的毒品海洛因0.1克;被告人丁某也在该租房内被抓获。案发后,上述毒品已经被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郑绪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5日13时许,其在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的租房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丁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郑绪亮在2014年12月6日下午18时许,有向被告人丁某购买100元的毒品吸食,其也有吸食一口。2014年12月7日下午,其委托证人张怀为其购买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其与郑绪亮、张怀在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警方抓获。2.证人郑绪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12月6日18时许,其于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自己的租房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丁某购买毒品海洛因。2014年12月7日晚上,其与郑绪怀、张怀在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警方抓获。被告人丁某也当场被抓获。3.证人张怀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于2014年12月7日13时许,到晋江市深沪镇后山社区“进兴”冷冻厂旁丁某的租房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丁某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后其与郑绪亮、郑绪怀在租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警方抓获。被告人丁某也当场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查获了吸食剩余的毒品海洛因。4.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涉案毒品的查扣、处理情况。5.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涉案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6.刑事判决书、前科说明、工作说明、罪犯档案资料、证明、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8.抓获、破案经过报告,证实本案的破获及被告人丁某的归案经过。9.被告人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5日13时许,郑绪怀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毒品海洛因;2014年12月6日18时许,郑绪亮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毒品海洛因;2014年12月7日13时许,张怀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辩解其并未实施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三起贩毒行为。经查,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共作了六次供述,前五次的供述一直稳定、内容基本一致,且能够与证人郑绪怀、张怀、郑绪亮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综合证实被告人丁某实施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三次贩毒行为。被告人丁某的翻供并无正当理由,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有犯罪前科,本院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2019年6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逢其审 判 员  丁钊珑人民陪审员  丁思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施东辉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