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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鑫达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陈忠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986号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鑫达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经营者:陈光枢。委托代理人:李效。被告:陈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鑫达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陈忠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鑫达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鑫达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鑫达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83元,减半收取6891.5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鑫达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郑 拓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倪剑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