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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郓城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郓行初字第55号原告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所在地郓城县郓城镇郭林村。法定代表人张伟,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光玲,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红霞,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所在地郓城县临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樊庆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民,郓城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向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协商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地方税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郓城龙凤角梳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晓华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徐长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