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迪芬与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30号原告陈迪芬,个体经商。被告邱菊,1969年9月12日,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芬与被告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迪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迪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正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