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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迪芬与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30号原告陈迪芬,个体经商。被告邱菊,1969年9月12日,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芬与被告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迪芬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迪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正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