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建瑞与王军、陈金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瑞,王军,陈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00-2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瑞,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金娇,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瑞与被执行人王军、陈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4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800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陈金娇银行存款1225.61元���全部转为执行费。另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娇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套及其农村土地。2015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800-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金娇所有的上述农村土地。因农村房产不易处置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农村土地不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