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琪琳、陈智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琪琳,陈智君,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1131-2号申请执行人谭琪琳,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陈智君,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66号之三810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黄雷。被执行人李伟健,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谭琪琳与被执行人李伟健、陈智君、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伟健、陈智君、广州市银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32192.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永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天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