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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韩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韩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许建国。被告:韩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国与被告韩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建国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继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