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许建国与韩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韩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130号原告:许建国。被告:韩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国与被告韩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建国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继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