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曾宪平诉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平,国营桐柏毛集林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91号原告曾宪平,男,1953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住所地:桐柏县毛集镇。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41920500-5.诉讼代表人张小河,任书记职务。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平诉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宪平撤回对被告国营桐柏毛集林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笑寒审判员 李华玉审判员 张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