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卫国与被告黄继英、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国,黄继英,黄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范卫国,男。被告黄继英,女。被告黄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国与被告黄继英、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卫国于2015年9月6日以其与被告黄继英、黄武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范卫国负担。审 判 长 卢 磊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