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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卫国与被告黄继英、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国,黄继英,黄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范卫国,男。被告黄继英,女。被告黄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国与被告黄继英、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卫国于2015年9月6日以其与被告黄继英、黄武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范卫国负担。审 判 长  卢 磊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