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宝玉与淮北市���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535号原告:黄宝玉,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罗涌,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宝玉与被告淮北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支倩倩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