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广红与苏州万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万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广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万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广红。上诉人苏州万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广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6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万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徐广红提供的商品房合同是对借贷关系签订的担保合同,本案案由应当是民间借贷,实际借款人张文艺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广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本案法律关系认识不一,由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苏州万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