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洋与被申请人王夷,谭志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洋,王夷,谭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423号申请人杨洋,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王夷,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谭志东,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杨洋与被申请人王夷、谭志东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夷、谭志东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杨洋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爱琴庄园X号X栋X单元X的房屋、雷颖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渝B2RX**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爱琴庄园X号X栋X单元X的房屋;二、查封雷颖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渝B2RX**的小型轿车;三、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夷、谭志东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