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康轩与许波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康轩,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张康轩,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许波,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康轩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6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庞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