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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康轩与许波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康轩,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张康轩,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许波,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康轩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6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庞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