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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代理人韩凤鸣、沙洪兵与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洪兵,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沙洪兵,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代理人韩凤鸣,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洪兵诉被告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芩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