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韦昌旗与吴先兵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韦昌旗。被执行人:吴先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先兵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妻子杨鹃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妻子杨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4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