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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维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吴维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桂良,男,汉族。关于申请人吴维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桂良应于调解书约定日期内向吴维宏支付款项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另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维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桂良所有的房地产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姚欣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