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冬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冬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法定代表人:郑龙旺,董事长。被告:林冬会,男,成年,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冬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平人民陪审员 孙彦成人民陪审员 李文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