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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燕与初花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初花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03号原告:陈燕,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吕志晓,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花令,已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初花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宋  晓  华人民陪审员 周  祖  荣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志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