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燕与初花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初花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603号原告:陈燕,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吕志晓,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花令,已退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初花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宋 晓 华人民陪审员 周 祖 荣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志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