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西理工大学、罗嗣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理工大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江西理工大学,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罗嗣海,该校校长。申请人江西理工大学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05月09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理工大学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1670459,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建湖县威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理工大学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善祥审 判 员 赵 焱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