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廖X1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X1,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辩护人盛华南,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小龙,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1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迪、戚瑞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1及其辩护人盛华南、梁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9时许,被害人廖X2在村委会调解主任廖X3的陪同下到被告人廖X1家欲找廖X1解决二人的矛盾,来到中枢镇烟光哨村一队凤尾东区廖X1家门前,廖X1见到廖X2后便朝廖X2面部打了两个耳光,二人遂扭打在一起,被在场群众劝停后,廖X1趁廖X2不备,朝廖X2嘴部打了一拳,致廖X2牙齿脱落。在相互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廖X1也被受害人打伤,致其鼻梁骨骨折。经鉴定,廖X2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廖X1伤情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廖X1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X1当庭供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盛华南、梁小龙辩护认为,被告人廖X1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廖X1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是初犯、偶犯,可对被告人廖X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9时许,被害人廖X2在村委会调解主任廖X3的陪同下到被告人廖X1家欲找廖X1协商解决道路纠纷,来到中枢镇烟光哨村一队凤尾东区廖X1家门前,廖X1见到廖X2后便朝廖X2面部打了两个耳光,二人遂扭打在一起,被在场群众劝停,廖X1趁廖X2不备,朝廖X2嘴部打了一拳,致廖X2牙齿脱落。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廖X1也被廖X2打伤,致其鼻梁骨骨折。经鉴定,廖X2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廖X1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5月20日,廖X1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泸西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廖X1与被害人廖X2达成赔偿协议,廖X1赔偿廖X2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该款已履行。廖X2对廖X1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30日9时许,廖X1与廖X2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斗,致使廖X2受伤。同年5月20日,泸西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20日,廖X1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泸西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3.被害人廖X2陈述,证实2015年3月30日8时30分许,他和妻子段小丽、调解员廖X3三个人到廖X1家解决道路的事。廖X1妻子打电话给廖X1让廖X1回来,廖X1一回来就和他争执起来,在争执中廖X1用拳头向他的左边嘴部打了一拳,他被打后就还手打廖X1,廖X3和段小丽就上来劝架,将双方拉开,拉开以后双方又吵了两、三分钟,在争吵中廖X1向他身边靠近,朝他的正面嘴部打了一拳,当时就把他的嘴部打出了血,并感觉牙齿掉了。后来双方又被拉开掉。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双方带进派出所。4.证人廖X3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廖X2、廖X1兄弟因为道路纠纷,他把廖X2家两口子叫到廖X1家门口旁边的路上解决,廖X1来到现场和廖X2争吵起来,在吵的过程中,两兄弟拉着用手厮打在一起,廖X2的嘴被打出血,廖X1的鼻子被打出血,他见状赶紧上前劝架,但是拉不开,在旁边干活的廖忠两口子听到吵闹后,跑过来一起把他们拉开。刚拉开,“110”的民警就赶到。5.证人廖忠、张海芝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9时许,二人在地里看见廖X3来到廖X1,随后廖X1从外面骑着电动车回来了,回来之后,廖X2和廖X1因道路的事吵了打起来,廖忠就上去劝架,将双方劝息后,廖X3在拉劝廖X1时,廖X1过去打了廖X2的嘴部几下,并从电动车上拿了一把镰刀,廖忠就赶紧拉着廖X1,二人又上去把双方劝开,后面警察就来了。6.证人段小丽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8时许,她和丈夫廖X2、调解员廖X3一起去找廖X1调解路的事情。廖X1骑着电动车一回来就骂廖X2,并用拳头朝廖X2面部打,大概打了两三下,廖X2被打掉四颗牙齿,其中两颗是假牙。后来,廖X1又跑去拿放在电动车上的镰刀,当时在田里干活的两人看见后冲过来把廖X1手中的镰刀抢掉,拉着廖X1。7.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经泸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X2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廖X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鉴定意见已分别告知本案当事人。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廖X1、廖X2分别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均确认现场位于泸西县中枢镇烟光哨村凤尾东区75号门前。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廖X2因本案被泸西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10.被告人廖X1供述,证实他与廖X2是亲兄弟,因道路的事双方吵过三、四次。2015年3月30日9时许,他妻子打电话让他回家,他骑着电动车回到家门口,看见廖X2在旁边的蚕豆地里面拔草,并将草丢在他家路上,他就骂了几句,随后用两只手朝廖X2两边脸部各打了一下。接着段小丽上来就扳着他的右手大拇指,同时在旁边的廖忠夫妻两人、调解员廖X3也上来拉着他左右手臂,这个时候廖X2冲上来用拳头朝他的右眼部位、鼻梁部位、右胸部位打,下身也被踢了一脚。他就用力挣扎挣脱了拉着他的人,从地上拾起一块半截的大砖,廖忠就来抢他手里拿的大砖,他又从地上拾起小半截砖丢过去打廖X2,但是没打着。后来,他从电动车上把镰刀拿下来,廖忠和廖X3过来拦着,并把镰刀抢走掉。后来他就回家清洗伤口,过了没多久,他出来看见廖X2还站在大门口那里,他就趁廖X2不注意上去用右手拳头打着他嘴部一拳,廖X2被打了以后嘴部流出了血,旁边的人就上来把双方分开了,过来十多分钟警察就来了。11.谅解书、收条,证实廖X1已赔偿廖X2医疗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该款已履行。廖X2对廖X1予以了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廖X2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X1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廖X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可对被告人廖X1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X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 智审 判 员 张 黎代理审判员 陈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