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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张勤、张聪传授犯罪方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张聪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勤,男,1985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屏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30日被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林小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聪(别名张耀),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屏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谢承陶,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聪、张勤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莺、甘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聪、张勤以及被告人张聪的辩护人谢承陶,被告人张勤的辩护人林小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犯罪涉及面广,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张聪、张勤以牟利为目的,制作1040工程698专用版、五级三阶制软件等软件,并建立http://down.531234.com/blog.html(?http:?/??/?down.531234.com?/?blog.html?)与http://www.531234.cn(?http:?/??/?www.531234.cn?)等网站提供上述软件的下载和试用,向全国各地销售此类软件以获取非法利益。在销售软件过程中,二被告人通过网络及当场传授该软件的操作方法,教授买家安装、升级软件,利用该软件录入参与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对申购资金进行自动分配、建立组织内人员结构及级别晋升等。仅2014年1月8日至8月25日间,二被告人售出74套该类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1.31万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张聪在屏南县古峰镇福源大厦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勤在福州市台江区达江路君临天华小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徐某1、李某、汪某、仲劲达、郑某、徐某2、刘某、侯某的证言以及仲劲达、徐某2的辨认笔录,屏南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银行卡、电脑主机、顺风快递单及快递袋、数据证书及编码卡片、光盘、光盘外包装,2014德克士的台历、it’stime笔记本、名片盒、手机、光盘刻录机等,宁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公(网监)检[2014]84号光盘,安徽肥西县公安局的电子物证检查报告及肥公(网)电检字[2014]40号光盘,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金公婺(网警)勘[2014]58号光盘,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通话清单,银行帐户明细,被告人张聪、张勤的供述及辩解,屏南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以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聪、张勤以牟利为目的,开发制作用于传销犯罪的五级三阶制软件,并建立网站供人下载试用和销售,提供软件培训和售后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辩称:⒈其没有教授买家利用其制作的软件录入参与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对申购资金进行自动分配、建立组织内人员结构及级别晋升。⒉其口供应以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所做的笔录为准。其辩护人认为:⒈没有证据证明张勤教授买家利用该软件录入参与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对申购资金进行自动分配、建立组织内人员结构及级别晋升。⒉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张勤主观上是为了营利,客观上没有传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经验和方法。其行为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不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的法律规定。⒊汪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他们在购买该软件之前就运用五级三阶制的规则从事传销活动,五级三阶制规则的犯罪方法不是张勤传授的,他们购买软件的目的是为了能更方便计算奖金和晋升级别。⒋如果被告人张勤的行为构罪,应考虑其主观恶性较轻,传销组织是否购买该软件都不影响传销组织的运作,建议对被告人张勤适用缓刑。被告人张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聪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有待商榷。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客观上只是传授了“五级三阶制”软件的使用、维护方法,且被告人制作的软件对传销组织来说只是提供了一个工具,而非犯罪的行为。⒉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⑴坦白;⑵主观恶性小;⑶愿意退赃;⑷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张勤、张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级差制软件进行销售。期间,二被告人明知仲劲达、汪某、徐某2、侯某、刘某等人系传销团队的成员,向其购买上述软件用于传销团队的计酬返利等,被告人张勤仍按照这些客户的要求修改了“五级三阶制”软件的参数,制作了适用于五级三阶制连锁销售1040或698模式以3800起点,1-108单的团队的“1040工程698专用版”以及适用于五级三阶制2800,2900,3800,3900,点数为70或100点团队的“五级三阶制”软件,使之作为传销团队的财务软件,并建立了http://down.531234.com/blog.html(?http:?/??/?down.531234.com?/?blog.html?)与http://www.531234.cn网站销售上述软件;被告人张聪则负责软件的销售。在销售上述软件过程中,二被告人通过远程及现场操作、视频链接、电话联系等方式教授买家安装、使用、升级、备份该软件,长期为买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2014年1月8日至8月25日间,二被告人向全国各地传销团队的成员售出75套该类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1.51万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张聪在屏南县古峰镇福源大厦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勤在福州市台江区达江路君临天华小区被福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刘某于2013年10月30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仲劲达于2014年9月1日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汪某于2014年9月1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其下线人员达120名以上;侯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广西钦州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侦查。2015年9月6日,二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款21.5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汪某的证言及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1年大学毕业后从事1040工程传销活动已达老总级别。系传销组织成员介绍其于2013年12月以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了1040工程698专用版软件,这个软件专门用于传销组织发展会员计酬的。其通过QQ与电话告诉被告人要购买6.98万版本软件,对方是心知肚明这种传销模式。软件买到后,被告人通过QQ远程控制,将该软件安装绑定其电脑,并通过网上视频告诉其如何进行会员登记及计酬。其用该软件在南通、衢州、兰溪登记发展了150名传销会员,在浙江东阳发展了近40名传销会员,从中获利20万元人民币,这些传销成员的计酬都是用这个软件来计算的。2、证人徐某2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其从事1040工程传销活动已达老总级别。其是在100多名组织成员包括其上线被长沙公安局抓获,其无法自行计算工资、提成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联系上被告人并于2014年1月24日在宁德闽东宾馆507房间与张聪见面,同时购买了1040工程698专用版软件。张聪演示了该软件使用方法并告诉其该软件就是用于发展传销会员计算资金用的,这个软件之前政府是允许的,现在做的人多了做砸了都被政府定性为传销组织。其也告诉张聪其老公因从事1040工程传销被长沙公安抓获的情况,张聪告诉其反正这个事被抓进去,关几个月就出来了,判的都不重。3、证人仲劲达的证言及其与被告人QQ(85×××89即五三直销软件)的聊天记录、辩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12月从事传销活动,其通过QQ98×××52(昵称“劲道人生”)QQ告知张勤其从事1040工程传销活动,目前出现传销组织内部计酬不均,需要软件登记会员及计酬,张勤向其推荐了1040工程698专用版软件。2014年3月6日晚其到福州与张勤见面,张勤将其安排到福州火车站边上的“如家宾馆”,在宾馆房间张勤演示并讲解了软件的操作使用,其当场给张勤3600元购买了该软件。该软件会自动生成人员组织结构图,自动对申购资金进行分配。张勤曾通过快递公司赠送其两本加入传销组织的申购单。后该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多次失误,张勤还通过QQ在线远程操作帮其进行升级维护。其与张勤QQ聊天的主要内容是软件的用途及功能技术问题。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内实行“五级三晋制”的奖金分配制度,2013年1月份其升级到老总后觉得不对劲就不干了。仲劲达是其下线。5、证人胡某、单某、毛某1、毛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事传销活动,组织内实行“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其中毛某2的证言还证实仲劲达是在做传销的。6、证人刘某的证言及与被告人QQ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知道其从事“中绿”传销活动,曾向被告人购买过“五级三阶制”软件,通过支付宝转账付款,对方账户是856×××@qq.com(?mailto:账户是856×××@qq.com?),账户名卢珊。该软件就是一个传销组织的信息管理软件,一般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才需要这软件,一般传销人员根本不需要这种软件。购买软件后,被告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7、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事1040工程传销活动,通过电话联系小张购买698专用版软件,后因技术问题再次拔打小张电话但打不通。7月中旬,一个女的通过福建的号码打电话给其,说如有其它福建的号码打电话过来,应回答说他们家寄的化妆品很好用。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张聪、张勤根据客户的需求制作的结算工资软件即“五级三阶制”软件,该软件专门用于直销或传销人员结算工资用的。两人从2010年开始出售该软件,都是先付款后发货。因张勤在电脑技术上比张聪强,故张勤负责软件的制作及技术方面,张聪负责联系买家及将软件刻入光盘并寄出。书房台历上记录的相关金额就是二被告人的销售收入。9、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金福源A2-1503室是张勤的房子,但不知张聪具体忙什么,只知张聪经常上网与人QQ聊天,并有快递上门收件。10、屏南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及实物银行卡、电脑主机、顺风快递单及快递袋、数据证书及编码卡片、光盘、光盘外包装,2014德克士的台历、it’stime笔记本、名片盒、手机、光盘刻录机等,证实从屏南县古峰镇福源大厦A2-1503室扣押了以上物品,并对书房、涉案电脑、银行卡、印章、u盘及编码等进行了拍照固定。其中it’stime笔记本及台历证实了二被告人进行软件销售的交易记录,共91条记录,张聪辨认出卖给传销团队的记录是74条,金额是21.31万元。11、宁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公(网监)检[2014]84、85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公(网监)检[2014]84号光盘,发现并提取:⑴张聪使用的QQ号36×××19(网名五三直销软件)与QQ号11×××55(网名8.16)、阿里旺旺账号“xinguans”与“第十六度空寂”(被告人的旺旺号)的聊天记录,证实2010年8月16日,被告人就开始从事五级三阶制软件的销售,明知该买家购买其软件用于传销团队使用,仍按买家的需求对“五级三阶制”软件进行修改后再出售给买家,还告之买家其制作的五级三阶制软件只要稍作参数修改任何传销组织都可以使用,成立销售该类软件的网站所需服务器应设在境外才安全。⑵QQ号为36×××19(张聪)与QQ号为27×××84(仲劲达)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得知仲劲达上线出事,旁线不见了,还有2个下线的情况,告诉仲劲达想继续做下去首要问题就是稳住团队,并建议仲劲达要自己购买软件自己出单,并愿意对其提供全程支持。⑶关于软件的安装说明、系统使用流程、系统常见错误及处理、佣金明细表、业绩单样式、1040工程软件2条线版本操作说明及1040参数设置,698五级三阶制(56×××56QQ号接收文件)、五级三阶制制度、致五三团队伙伴、老晨台词、老经台词、新人启动、操带等DOC文件、制度分析(ppt文件)等证实被告人非常熟悉传销的模式,持有传销组织宣传资料(该资料中注有想谈者加QQ56×××56),为购买者长期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其中1040工程软件2条线版本操作说明就是以一名成员申购21份即69800元后的奖金分配进行说明,完全与1040传销活动的奖金分配模式是一致的。12、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制作的金公婺(网警)勘[2014]58号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及婺城第58号光盘,发现并提取:⑴http://www.531234.cn网站的整体框架的图片(首页、关于我们、业绩单样式、试用下载、联系我们),证实该网站提供1040工程698专用版与五级三阶制软件的下载和试用,网站上留有二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及地址。⑵系统安装与系统操作说明、五级三阶软件操作视频、1040工程698专用版操作录像与宁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提取的软件安装说明、系统使用流程、1040工程软件2条线版本操作说明的内容基本一致,证实被告人非常熟悉传销的模式,资料中留有网站及二被告人的联系方式,为购买者长期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其中1040工程698操作录像中打印业绩单视频部分,可以证实被告人教授买家利用其制作的软件录入参与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对申购资金进行自动分配、建立组织内人员结构及级别晋升;并能体现出该组织成员申购21份69800元后的奖金分配模式,完全符合1040传销活动的奖金分配模式。⑶被告人与多位购买者(其中包括与刘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熟悉1040工程等传销模式,且明知购买者系从事传销活动。为购买者远程安装调试及教授购买者使用、升级软件、长期提供技术帮助。其中有部分购买者的信息与it’stime笔记本上记录的购买者信息相一致。13、安徽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肥公(网)电检字[2014]40号、[2015]2号电子物证检查报告、照片及肥公(网)电检字【2014】40光盘,发现并提取:⑴仲劲达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内安装的“直销业绩考核系统”界面、组织人员树状图及该笔记本内与传销有关的文档657个,证实仲劲达系老总级传销人员,其向被告人购买的“五级三阶制”软件可以录入参与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对申购资金进行自动分配、建立组织内人员结构及级别晋升等。⑵仲劲达(98×××52)与被告人(56318497、85×××89)的QQ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包括了被告人直接询问仲劲达是否做1040工程的及仲劲达明确提到张勤告诉其用该软件不能安装360杀毒软件,证实被告人熟知“1040工程”传销模式,明知仲劲达购买软件从事1040传销团队计酬,还通过远程指导仲劲达操作使用软件,提供技术支持。14、被告人张聪的供述证实其与张勤于2010年开始销售五级三阶制软件,其负责销售及售前售后服务,张勤负责技术方面,如对软件制作、修改、升级及销售网站的制作、维护等复杂的技术问题。网站上所留的联系电话186××××6088是张勤的,两个QQ36×××19、85×××89则是其在使用的。客户是通过网站上所留的电话及QQ与他们联系,双方沟通并在收到货款后被告人再寄出软件。2013年12月汪某就是用上述方式联系上其并以3000元价格购买一套软件。徐某2到宁德是其接待的,笔记本上记录的“K93065合肥徐女士”就是徐某2的购买信息。网站上所注明的适用于五级三阶制2800,2900,3800,3900,点数为70或100点中“2800、2900、3800、3900”都是传销团队利用五级三阶制软件进行奖金分配的金额基数,也就是传销活动的入门费,“70或100点”也是软件的参数值,按不同传销团队的入门级别要求设置的。1040工程698专用版中也是一样,只是把参数值的设置稍作修改使之用于1040工程的传销团队。买家购买时有告诉其是用做传销团队计酬用的。其在笔记本上所注“TS、ZL、1040”等就是指天狮、中绿、1040工程的传销团队。新田也是一个传销团队,这些传销团队都有向其购买过软件。“娇妃”实际上没有这种产品,这是我们传销活动中以这种化妆品为名进行纯资本运作。客户买到产品后,其要教他们安装使用或者直接远程安装并教授客户如何使用,直到客户会使用。其售出的软件在2014年以前没有记录,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8月25日,其有将售出的软件记录在it’stime笔记本上,笔记上如果注明TS、1040、中绿、ZL等字样的都是我售出给相应传销团队,我核对了下有74套,每套价格3000元左右。销售金额记录在2014德克士的台历上。2014年1月,其因为手痛没法写字,it’stime笔记本部分销售记录系张勤帮助记录。15、被告人张勤的供述证实其于2010年开始做级差制软件,其按照客户的要求负责软件设计及网站设立,张聪负责接单、销售、财务。2013年成立的531234网站系租用国外服务器,该网站上销售的五级三阶制软件与1040工程698专用版可以适用于五级三阶制模式的各种团队,这两种软件其实是修改“五级三阶制”软件的参数而来,是“五级三阶制”软件的升级版。其中“70点、3800”是应客户的要求所设的参数值,如“天津天狮”团队所用的参数值就是70点,3800是1040工程所用的参数值。1040工程和天津天狮其实就是传销组织,进行纯资本运作。其是知道徐某2、汪某、仲劲达系从事传销活动的。徐某2来宁德入住闽东宾馆,是张聪和她见面的,汪某也是张聪联系的,仲劲达是张聪联系的,但2014年3月仲劲达到福州时,是其和他见面的并教授仲劲达使用该软件,远程维护是张聪在做。2014年8月张聪被抓获,其就把笔记本硬盘拆出扔掉。张聪做有销售软件的台账,基本上每套是3000元,有时客户会预先交定金1500元,软件到手后再支付余款。同时辨认了186××××6088和82625189@qq的支付宝记录,186××××6088是其的,82625189@qq账号是张聪前女友卢珊的。16、仲劲达号码为156××××2119与张勤号码为186××××6088的通话清单,证实双方在2014年2月25日至7月5日间有电话及短信联系。17、安徽肥西县公安局、浙江东阳市公安局、四川宜宾市公安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证实曾向被告人购买软件用于传销团队计酬的仲劲达、汪某、刘某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18、屏南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瀛洲派出所的到案经过证实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在福源大厦一楼小海稀饭店内抓获张聪。2014年12月31日,福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台江区达江路君临天华小区5号楼5层抓获张勤。19、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张聪、张勤的真实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张勤是否教授买家利用其制作的软件录入参与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对申购资金进行自动分配、建立组织内人员结构及级别晋升的问题。经查,浙江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发现并提取的“1040工程698专用版”操作录像,安徽肥西县公安局发现并提取的仲劲达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内安装的“直销业绩考核系统”界面、组织人员树状图,宁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发现并提取的软件的安装说明、系统使用流程、系统常见错误及处理、佣金明细表、业绩单样式、1040工程软件2条线版本操作说明,证人汪某、仲劲达、徐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与仲劲达等多名从事传销活动购买者的QQ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张勤在教授从事传销活动的买家使用软件时具有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故被告人张勤及辩护人的辩解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经查,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明知向其购买软件的系从事传销活动的老总级成员,购买该软件系用于传销团队的计酬返利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仍按买家的要求修改软件的参数使之作为传销团队的财务软件,并通过多种方式向买家传授该软件的使用方法,其客观上实施了向买家传授该软件的使用方法是显然的。但该软件并非只用于违法犯罪也可用于正当的合法行为,如保险金融银行业等只要适用“五级三阶制”奖金分配模式的企业也是可以使用的,也就是说被告人传授的软件使用方法并非某种具体犯罪的技能和经验,被告人所传授的并非是犯罪方法,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其行为不宜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但被告人这种为传销组织成员制作软件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行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开展及传销组织的运转起了帮助作用,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帮助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勤、张聪为了获取利益,明知买家购买软件从事传销活动仍按其需求制作了用于传销犯罪的五级三阶制软件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开展及传销组织的运转起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帮助犯,依法应予惩处。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二被告人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名不当,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传销犯罪中只是起到帮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勤、张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二被告人家属在庭后代为退缴了非法所得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聪的辩护人关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辩护人其余与查证的事实及法律不符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之《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发敏审 判 员  黄晓丹人民陪审员  叶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甘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