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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新华与福建省瑞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曾新华,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瑞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97019-9,住所地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B307栋。法定代表人林杭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芝,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滕州市。第三人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9092507-2,住所地武平县南门段劳动保障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车京华,主任。原告曾新华与被告福建省瑞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曾新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新华负担。审判员王智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施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