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明诉被告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明,张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745号原告常明,男,汉族。被告张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明诉被告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明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