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某某诉称:其与张某甲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乙。婚后张某甲经常酗酒,酒后即对其进行殴打,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其提出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张某乙由其抚养,张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张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且郭某某要求其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1200元过高。其虽然打过郭某某,但没有她说的那种严重程度。其与郭某某之间没有夫妻感情,但为了孩子,其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张某甲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甲对郭某某曾经有过殴打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郭某某与张某甲结婚证、张某乙户口簿复印件。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已经确立起来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在生活中和睦相处。郭某某以被告对其进行家庭暴力和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张某甲离婚,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甲虽承认双方夫妻感情并不融洽,且在生活中存在不适的言行,但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郭某某关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