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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涛与被告郑桂东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郑桂东,冯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冯涛被告郑桂东被告冯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涛与被告郑桂东、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涛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桂东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桂东在银行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柯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