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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伍隆义、曾桂琼与伍立平、王玉芳共有物权分割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伍隆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村民。原告:曾桂琼,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李隆明,三台县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立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村民。被告:王玉芳,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龙桥观塔村四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隆义、曾桂琼诉被告伍立平、王玉芳共有物权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隆义、曾桂琼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隆义、曾桂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伍隆义、曾桂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