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文兴与韩贺芳、梁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兴,韩贺芳,梁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卢文兴。被告:韩贺芳。被告:梁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兴与被告韩贺芳、梁卫东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文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0元,依法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卢文兴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