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尹丽娜,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竞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