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白军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1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水,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2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16日晚上,购毒人员林某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联系被告人白某水,向其求购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福驰”宾馆对面市场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次日0时许,白某水驾驶粤C×××××牌号小轿车来到约定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林某。毒品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当场将白某水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涉案毒品1包、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500元,从其驾驶的车辆上缴获涉案毒品2包,从林某处缴获涉案毒品1包。经鉴定,涉案毒品4包共重11.51克,其中8.99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2.52克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水的毒品尿检报告单显示其有吸食毒品。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涉案毒品4包、手机1部、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陌陌”聊天记录、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水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的辨认笔录等。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水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白某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某水上诉提出:1、毒品的重量鉴定其本人不在场;2、其贩卖毒品数量为2克冰毒,应以该数量对其定罪量刑;3、其有吸食毒品的情节。综上,白某水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某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白某水提出毒品重量鉴定时其不在场的意见,经查,毒品鉴定是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取称重的,白某水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均予以签字确认并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辨认。且其在原审庭审过程对本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及公诉机关指控在案的毒品重量亦均未提出异议,二审提出对毒品重量有异议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白某水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在其身上、住所、车辆缴获的毒品均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其关于应以实际交易数量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无据。原判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上诉人白某水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吸食毒品情节,量刑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白某水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心 斌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黄 丹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邹鹏(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