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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子哲,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振秋,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锋,被上诉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子哲、葛振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于2013年10月16日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分居至今,且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曾被殴打致伤,被上诉人虽否认系其殴打,但又不能说明上诉人因何原因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其离婚。经本院释明,被上诉人不同意二审对财产问题一并裁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鹿国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