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碧文与XX、王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文,XX,王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824号原告:张碧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陈君巧,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王晓芳。原告张碧文与被告XX、王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碧文负担。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