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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屈虹辰与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虹辰,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屈虹辰,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友。申请执行人屈虹辰依据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5)67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4年11月工资9489.72元、2014年12月工资9717.72元、2015年1月工资8731元,共计27938.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西安奥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5)67号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已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起诉,因此,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5)67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屈虹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